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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26日 | 上海世博展览馆1&2号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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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器械博览会Medtec最新!器审中心发布8项医械技术答疑

2024-10-09

【问】申请人在接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后需提交整改资料的,应在什么时限内提交?   

 

【答】据上海医疗器械博览会Medtec发现,依据《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应在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器审中心提交整改资料。提交整改资料超6个月时限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问】申请人生产方式仅为委托生产时,是否还需具备研发、生产、质量控制、采购、库管等各项职能的专职人员?   

 

【答】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设置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至少明确技术、生产、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能够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问】老师,我们生产大型有源医疗器械,生产在整机组装完成后,还要经过调试、老化,一系列的整机检验,通过后才进行打包,并进行打包检验,然后才入库,现在的问题是整机组装完成后到入库可能有很长一段时间(可能几个月都有),那这个生产日期怎么定,法规有没有规定,还是公司自己定,如果是公司定,那么生产日期定在打包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通常,生产日期是指完成产品所有生产工序的时间。标注生产日期,还为了让使用者清楚产品的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问】因公司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在研项目的增加,原研发与生产场地不足以支撑现有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其地址新建生产厂房与研发实验室。目前因在研产品已进行注册样品生产,并已送检,正准备申请临床试验。考虑场地搬迁问题,想向您咨询,原生产场地因需整体搬迁,是否可申请注册前的真实性核查,具体如何操作。

 

【答】依据《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需先进行注册申报,再进行注册体系核查,注册体系核查同时进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

 

【问】我司已获批三类医疗器械药物球囊扩张导管产品主要原材料A为球囊管和海罗管经焊接组成的外协件,现计划原材料A由外协加工(供应商为集团总部)变更为自产(与集团总部保持加工工艺一致),球囊管和海罗管材质和牌号都不发生变化,且生产商不发生变化,原材料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变更?公司内部首选进行充分验证,保留质量体系所有记录,然后报备监管部门,是否可行?谢谢。

 

【答】通常来说焊接工序较为重要,该工序的变更应经过充分的评价,若确要将原材料A由外协加工变更为自产,此生产工艺的变化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下进行充分的验证,从而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注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

 

【问】我公司为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阶段为产品研发阶段,还没有产品上市,请问是否需要每年向药监局递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答】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根据来信反馈,你司暂无产品上市,若不是受托生产企业暂不需要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问】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和临床试验样品是在老厂房研制生产的,注册申报过程中可以搬到新厂房吗?目前该产品还未申请注册,公司需扩生产区域,计划将原来生产临床试验样品设施及设备搬迁至新厂房。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4.3.4的要求,(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上海医疗器械博览会Medtec温馨提醒您,请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先完成注册再变更生产地址,还是先变更生产地址,完成相应验证确认工作后再使用新的生产地址进行注册。

 

【问】注册申报文件书写有规定的格式吗?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 年第 121 号),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 文件(格式)》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格式)》  

(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  

(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6)《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7)《医疗器械变更备案 /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9)《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来源:国家器审、各省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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